**探索专访武汉仲尼船舶**有限公司魏爱民船长
要点:
1、在船上船长具有最高权力,船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当时最合适决断。这个决断不受公司和外界的影响。
2、当船长认为船舶已经不能承载船员、旅客及货物、待在船上有危险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发布弃船指令。
3、船长一旦发出弃船指令,就应该按照弃船程序组织船员、旅客撤离。
4、船长离开不是一个顺序问题,是一个是否履行职责的问题,可以不是最后离开,但必须尽完船长职责。
5、在对船长失职进行追责时,要看船长是“过失”还是“故意”失职,追责的轻重不同。
**探索:船只中途突然改变航向是否要通报船长取得船长同意?
魏船长:改变航向和改变航线是不同的,如果要改变航线,比如改变目的地,从甲地改为乙地,这个时候通常需要公司的指示。如果在航行途中由于避浪、海况、天气条件等各种影响,出于船舶*作角度,对船的航向进行调整,达到舒适安全的目的,船长是不需要请示的,只需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开船时,如果当时的天气海况或船舶状态出现异常状况,负责驾驶船只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控船只时,应该请船长上驾驶台,由船长来指挥。
**探索:这是国际惯例吗?
魏船长:对。
**探索:如果出现突发情况,船长需要跟高一层联系沟通吗?
魏船长:目前的通讯比较发达,通常不是在马上有危险的情况下,船长应该跟公司联系,等待公司的岸基支持。但是船长在现场,很多情况下需要用他的知识和专业质素判断来确定,当船舶或货物受到危害时,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个正确的,切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最可*的方案,而不受公司和外界的影响。这就是船长的“最高职责”。而申请岸基支持船长是谁,只是一种后续的支持,以更有利于防止事故的发生的一个候补的情况,而非完全依赖岸基来做决定。
**探索:如果船长判断失误呢?
魏船长:在海上,天气、海况、当时的条件等等这个影响会非常得大。船长如果做出的判断和决定是合乎当时的环境条件要求,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力去降低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达到理想的目的,船长的职责是尽到了。但如果船长没有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有利于防止当时事故发生的判断和措施,那就是船长失职了。
**探索:关于船长当时判断是否合理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吗?
魏船长:每个公司都有**S体系(安全**体系),对船上的火*、沉船、碰撞、搁浅、倾斜等一些典型事故都有一个应急预案。如果出现了平时提出的一些风险,按照平时演习中的应急步骤去做,就基*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如果这么做了,损害就会降低很多,但这么做了以后,不一意味着没有任何风险。每个公司的**S体系都对一些典型危险做出了一些标示,并且经常要求船长、船员,结合实际条件进行演习以防止事故发生时大家无所适从。
**探索:如果船长作出的决定不符合安全体系的规定,船员可以阻止吗?
魏船长:恐怕阻止不了。在船上,船长是第一责任人,代表最高的权力。通常,船长的知识水平和决断力在船上被认为是最高的。除非错误非常的明显,违背了最常规的规定。
**探索:船长是不是会配备强行维稳的工具或武器,在混乱时保持秩序?
魏船长:这个在安全**体系中应该有所涉及,尤其是对于一些客船,碰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应该有一个应急的处置措施。
**探索:船长会配枪吗?
魏船长:七八十年代,船上是配有枪支的,但现在配枪并不是强制的,这种配备是有明确目的的,现在专为防海盗,在武器方面可能也有配备,但是需要许可的。如果在客船上专为防止*乱给船长配置一把手枪,这恐怕是不太现实的。船长一般不会用枪来维稳,但他可以采取一切的措施。更多的去组织,是一种应急的预案。因为在平时的演练中,会有当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去组织,比如通过劝阻防止人员*动、组织有序地活动。武器确实能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恐怕达不到良好的目的。不过,如果确实危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安全的时候,结合当时的情况,用枪也可能是合理的。
**探索: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的可以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用,主要结合当时的情况?
魏船长:对,对切合与当时的条件和环境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但这也只能时候根据各方面的证据来判断它对还是不对。不过事实上,我们现在大都没有配武器,因为配枪的**比较复杂,比如什么时候使用,如何判断这种情况的存在等。
**探索:其他国家在船长配备武器方面的情况是怎样的?
魏船长:前面提到,七八十年代,各国船大多配有武器,且数量较庞大。后来整个航运市场的情况有所好转,加上报关、**程序一起控制起来较麻烦,有很长一段时间船上都不配备武器。近几年,索马里、马六甲海峡等地区出现了一些海盗袭击事件,尤其索马里、西非一带频次还比较高,后来很多船上雇佣了保安机构等,由这些护卫的力量携带枪或武器,而并非给船长配枪。这是外界许可的,但(请不请他们)不是强制的规定。很多较有实力的公司,担心在敏感区遭受袭击后造成较重大事故,愿意“花小钱买平安”,雇佣保安机构,比如从新加坡过索马里这一段,雇四个保安要花四五万美元。但有的公司觉得自己的货比较值钱,不想遭受意外,就雇佣他们携武器护航。
**探索:在何种情况下,船长可以发出弃船指令?
魏船长:当船长认为船舶已经不能够承载它的船员、旅客以及货物、待在船上有危险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及时组织船员和旅客撤离。这也是基于船长的自己的判断,所以船长的能力和经验特别重要,船长需要具备船长所需要的素质。
**探索:发出弃船指令后,船长接下来需要做什么?
魏船长:船长一旦发出弃船指令,就应该按照弃船程序组织船员、旅客撤离,这种撤离程序在应急手册上是有的:决定弃船、发出信号、广播组织、安排船员放救生艇、组织旅客有序撤离。这也是应急演练的要求。每一个安全**体系里面都有这个程序,不同的安全体系里的弃船程序会有差别,因为船型结构、设备等各方面是不一样的,但都是结合于*船最有利的逃生方式,不同的只是*作层面的细节,比如救生艇怎么放等,但基*的程序是大体相同的。
**探索: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法律规定,船长是否必须最后一个离开船?
魏船长: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通常船长可能会最后离船。但前提是船长把应该做的所有事情都做了,把船长应尽的职责都尽了,他即使不是最后一个离开船的也不违背任何规定。如果把能撤离的人员都撤离了,如果根据判断,有些(撤离)已经根*不可能实现了,船长这时如果走了,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在过去确实是有这种情况的船长是谁,船长的责任心非常高:“船在人在,船毁人亡”,这是他的信念所在,但并不是说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危险时,不去履行船长的职责,不去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最利于当时情况的*作,船长离开了,这很显然,是法律上不允许的。这就不是顺序的问题,是船长没有履行职责的问题。
**探索:在调查确认船长失职的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追责?
魏船长:在确定的确是船长失职的情况下,如要追责,要看船长是“过失”还是“故意”。如果他按照正常*作,即按照安全体系**的要求去做了,会定*为“过失”,但比如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船舶沉没不可避免,船长应该发出弃船命令没有发,这就是“故意”失职的。当然,这个定罪过程中也会考虑到造成的后果,比如,船长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最后并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追责可能就会轻一些。
**探索:这种情况下,最严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魏船长: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船长很少是“故意”去造成“船毁人亡”,不会有非常严重的处分。但现在随着新的《海商法》的出台,以及各国对事故的理解有了变化,对船长的处罚可能会比较严重。但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另外,和它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以及所使用的法律也是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