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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沙沙_ 李启铭 李天一 李景华

栏目:头像资讯时间:2022-08-11 17:5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看着办”“下手”“成*”……这些看似普通的词语,在昨*的法庭内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它们的出现以及时间点,关乎两名被告人吴新建、李沙沙的量刑。

    昨*,备受关注的丈夫联合情人撞*妻子一案,在阜阳市中级****一审公开宣判:吴新建犯故意**罪,判处*刑,剥夺**权利终身;李沙沙犯故意**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吴新建、李沙沙赔偿*者近亲属经济损失等费用。

    对于这样的结果,被告人吴新建似乎早有预料,当颍州晚报记者询问他是否上诉时,他回答说“不上诉”,迟疑片刻之后,又轻声补充道,“再想想吧!”

    三条短信,还原案发真相

    2015年8月4*20许,阜口路附近发生一起离奇车祸。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车祸,现场找不到任何刹车的痕迹,后暴露出是一起非同寻常的**案。对于该案的发生、侦破、批捕及庭审情况,颍州晚报曾进行过连续报道。

    阜阳市中级****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新建、李沙沙系情人关系,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密**害吴新建妻子尹某某。2015年8月4*20许,吴新建以货车车胎漏气为借口,骗尹某某骑电动车来接自己。李沙沙则驾车在路边伺机撞击。当李沙沙看到尹某某电动车上带着其女儿时,便将此事告知吴新建,吴新建让其“看着办”。

    20时55分,吴新建给李沙沙发送了内容为“下手”的短**。李沙沙收到短**后,在阜口路加大油门由后方撞向尹某某驾驶的电瓶车,致尹某某当场*亡,尹某某之女轻伤。

    之后,吴新建向潜逃的李沙沙发送“成*”二字的短信。

    虽同为主犯,但主观恶*有所区别

    在3月16*,历时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吴新建和李沙沙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两名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原告和被告就民事赔偿是否达成协议……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在昨*的宣判中,阜阳市中级****给出了答案。

    **认为,吴、李二人在精神上互相支持,行为上配合密切,共同预**害尹某某,二人均是积极参与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虽二人均系主犯,但是从主观恶*、做人良知及伦理道德来看,吴新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他创造犯罪条件,准备作案工作,并指示李沙沙进行作案。

    在发现其女儿在电瓶车上时,李沙沙询问吴新建“怎么办”,可见其仍心有所忌。反而作为亲生**的吴新建,完全不顾父女之情、夫妻之情,发送“下手”和“成*”字样的短信,足以表明他已丧失了做人的**,令人谴责。

    吴新建从轻辩护,**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新建多次辩解,自己发送“下手”短信是在看到前方堵车,以为李沙沙已撞人之后发送的。经**查明,根据短信记录显示,2015年8月4*晚,吴新建发送“下手”短**为20时55分09秒。

    涉案车辆**S客户端数据显示,当晚20时55分32秒,该车车速瞬间由19码提升至30多码,从时间上来看,该车提速是在吴新建发送短信之后,且与李沙沙供述相一致。故吴新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吴新建辩护人提出,吴新建有自首表现,且有揭发李沙沙共案犯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明,吴新建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三次预**害尹某某的罪行,但此罪行是两被告实施杀害尹某某的一部分,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机关出具的抓获记录表明,在抓获吴新建之前,**机关已侦查发现两人有共同杀害尹某某的重大嫌疑,吴新建归案后交待李沙沙杀害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是其*应当供述的内容,不构成揭发同案犯予以减轻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成立,**不予采纳。

    酌情对李沙沙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原告*者尹某某的**李某某表示,就民事赔偿部分愿意同被告李沙沙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自己的女婿吴新建不同意调解。

    **查明,案发后,李沙沙家人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李某某的谅解。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李沙沙家**她向李某某赔偿损失24万元,这笔钱很快到账以后,李某某向**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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