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了一个节目,讲的是一个65岁的老人和他的继女分割丈夫的遗产。这两位老人是第二次结婚。前不久,老人突然搬到了自己女儿那里,没多久就起诉女儿离婚。老人没有答应,最后还是癌症去世了。老人走的时候,亲生女儿拿走了老人的两份**,还拿走了老人现在房子的50%。老人不愿意,就去打官司。其实现在的房子是老人住宅拆迁分割的,但是在拆迁之前,老人以结婚的名义把老人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名下,**在房子拆迁的时候按照两个人的名额分割。
现在老人的意思是她没有和老人离婚,还在婚姻期。老人去世后,她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遗产应有她的继承份额;就算不能完全由她继承,她也嫁给了老人12年,照顾了他12年。老人走的时候要给她一个说法,她不会一无所有的,她会把自己的房子分一半。
其实二婚两个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应该是很多二婚家庭的问题。二婚是一种家庭重组,重组家庭中的家庭关系比第一次婚姻复杂得多。家庭关系越复杂,越容易出现家庭矛盾。尤其是很多人选择二婚,不是单纯因为爱情而是因为现实。在这样一段没有纯粹而牢固的感情基*的婚姻关系中,更应该关注各自的利益和金钱,否则很容易产生矛盾。
事实上,一些再婚家庭做得更好。财产分配应该是“小人先于君子”。如何分配大家先坐下来好好谈谈,免得婚后闹矛盾。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可以约定婚后的收入如何分配,*常生活中的钱怎么花。细节越细越好,因为细节越细越能避免以后的问题。就像几个人一起打麻将,要先讲规则,大家都觉得可以,但是不行就不能改。然而,规则一旦制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
《民法典》,夫妻约定财产制第1065条也有相关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的外债为另一方所知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结算。
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支持这种约定,而且相当详细。
有些已婚家庭,结婚后总有人抱怨:他的钱不归我管,我不知道他收入多少,他不相信我……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其实我们都是成年人了。谁能这么轻易相信一个人?谁会一结婚就把所有的经济大权交给新媳妇?记得舅舅和舅*结婚后的前一两年,舅舅觉得舅*总是把他们家的东西拿回*家,所以舅舅不敢把经济大权交给舅*。他只是给家里留够生活费,以后有大开销就给他。现在他们结婚十几年了,家里所有的钱都给了我姑姑,所以我姑父不问钱的事。两个人之间的信任是随着时间和经历慢慢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选择婚后立即掌握经济大权的人,尤其是二婚夫妇,是不要的。*之过急就更糟糕了。当他信任你的时候,他自然会让你负责。
让我们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例。婚姻中,一方*后留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关于法定继承、**继承、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按照**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老人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如果有**,**只能遵从。
我为老人的遭遇感到难过,但其他**无能为力。
看看别人的故事,学习自己想要的东西,有一天当你面对同类的事情,你就不会迷茫和困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