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官法释义【全文】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 法官的**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和**,**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涉。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和**群众**;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国籍;
(二)拥护******国宪法,拥护*******和****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科毕业。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常工作由高级****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法官应当设立最高****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任职。上级****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和高级****法官可以从下两级****遴选。参加上级****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院长由全国******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院长由*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级******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专门****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发现下级****法官的任命违反*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的院长、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 法官的**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优先考虑基层****和案件数量多的****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法官员额由最高****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官、一级**官、二级**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院长为首席**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法官*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绩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八条 最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常工作,由相关****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 ****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法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第六十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侵犯*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的法官**在法官指导下负责**案件材料、*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应当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制度,*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法的规定;*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法自2019年10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