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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24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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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防震减*条例修订【全文】

      福建省防震减*条例修订【全文】

      (2013年9月27*福建省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福建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害,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防震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监测预报、***害预防、**应急**、***后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活动,适用*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防震减*工作的组织**,建立健全防震减*工作体系,将防震减*工作纳入*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提高*地区***害防治能力,加强**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教育、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的防震减*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行政区域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级********指挥机构的*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的防震减*规划,报*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

      第八条 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部门合作,开展***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支持开展**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活动。

      对在防震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烈度速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部门做好**烈度速报**及其他震情**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的原则,由地方各级****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海峡海域**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扰设施或者新建**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意见和可能与**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

      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后,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批准。

      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工作意见,报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监测预报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预报意见,由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预报**,应当以省级以上****发布的**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区,应当开展**小区划工作。**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建设**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小区划图确定**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害的建设工程和*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确定**设防要求;

      (三)位于**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已由**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区域评估中有关**区域评估结果作为**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批准后公布。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是否有经审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能**。未达到**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需要**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地区的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进行**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常**。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科普作品,提高**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应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行政区域或者*部门**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预警**,在*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时,对**在*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预警**。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部门做好**预警**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根据**预警**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储备**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机构、矿山**、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害紧急**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为***害紧急**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害紧急**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害**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害紧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措施;

      (五)**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害紧急**队伍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害**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区**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群众;

      (四)组织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可能引发的次生*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

      (七)及时向*级****报告震情、*情和****情况等**;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情及****等**;

      (九)**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区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应急**、**、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过渡*安置工作,组织**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和**。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和*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害发生后,省****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组织实施。

      典型的**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批准后,列入***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害情况,避开**危险地段,落实**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市场****、药品****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条例规定行使****权的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条例自2013年12月1*起施行。1997年10月25*福建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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