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珠海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全文]
(珠海市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7月21*通过 2010年9月29*,广东省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1年9月27*,珠海市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广东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珠海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修改决定)
第一条 根据《******国妇女权益保**》和《广东省实施》,为**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保护******国妇女权益的法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实施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国家政策,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区****、横琴新区、经济*能区**委员会应当根据《**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妇女发展相关规划,制定*辖区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横琴新区、经济*能区**委员会成立妇幼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妇女权益保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3)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保护妇女权益,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和奖励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妇幼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向**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
第七条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妇女利益,提出保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妇女权益的工作。
全社会应支持妇女联合会**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区****、横琴新区、经济*能区**委员会应当建立*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纳入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统计、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完善分*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别统计数据,科学评价妇女的发展状况。
第十条 在各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市******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
第十一条 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配额。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妇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允许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妇女辍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镇****、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妇女辍学,督促未成年妇女辍学。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就业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失业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技能和创新创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或者承诺书的形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
第十六条 *市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女职工在**、怀*、分娩和哺*期间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劳动保护、休假和工资、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
当事人可以参照工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签订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和**。
用人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损害女职工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婚姻、怀*、产假、哺*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面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升、晋升、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解雇女职工。因上述情况调整女职工工作的,应当征得女职工*人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为经期、*期、哺*期的女职工换工种,减少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在怀*、分娩、哺*期间非法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的两倍。女职工在怀*、分娩、哺*期间扣除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女职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额外赔偿金。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结婚前,应当建议双方接受**提供的免费婚前医疗**服务。
市***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
第十九条 ***门和妇联应加强妇女卫生宣传。妇女应提高健康意识,定期**宫颈癌、*腺癌等常见妇科疾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常见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市、区卫生和***门应当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当地35至59名城乡生活津贴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宫颈癌和*腺癌**。**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民政、***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妇女的心理健康服务,对妇女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咨询。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和实施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引导居民和村民合法合理地自治。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
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门应当加强对村民****或者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指导和**,依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共厕所和公共设施在公共场所新建或重建,应增加女厕所的建筑面积和厕所数量。女厕所的数量不得低于男厕所数量的1.5倍。
第二十四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汽车和其他需要登记的房地产,也不得擅自处置共同财产。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有权持有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市场**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予以查询。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互相纠缠或*涉再婚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经协议或者**判决财产归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另一方有义务在办理房地产或者动产变更登记时合作。
一方不履行合作登记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凭**有效的法律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妇女因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因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第三十条 妇女在侵犯权益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侵犯妇女权益的投诉、指控和举报,有关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权利。
市、区****和有条件的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依*救助**机构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所,为暂时无法回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住宿。未设立救助**站的,由当地***门负责受害妇女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自2010年12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