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3号
为正确适用《******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赔偿审判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定*解释。
第一条 公民以侵犯人身权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 公民以侵犯人身权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不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向其解释。解释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理后根据同一侵权事实另行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公民没有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除外。
第四条 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偿受害人道歉;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偿受害人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和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应当等同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声誉或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作出决定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
(二)在直接影响侵权范围内的媒体上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道歉。
第六条 被害人决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道歉的,应当载入决定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已被媒体广泛报道,消除受害人的影响,恢复其声誉或道歉,或纠正原侵权案件。客观上,已消除影响,恢复其声誉,符合*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书中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被认定为轻伤以上或者**;
(三)受害人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与侵权有关;
(四)受害人在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与侵权有关。
受害人被无罪拘留十年以上;受害人*亡;受害人被认定为重伤或**,不能照顾自己;被害人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不能照顾自己,与侵权有关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八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金)中确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上述标准不足以安*的,可以在50%以上确定。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考虑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同时,参照以下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
(二)侵权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的违法、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原因和过程;
(七)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金一般不少于1000元;数额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少于1000元,其请求原因符合*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请求金额支付。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决定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解释的规定。
第十四条 *解释自2021年4月1*起生效。*解释实施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解释不一致的,以*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