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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26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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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储蓄**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1992年12月11*******国***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制定*条例。

      第二条 凡在**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银行负责全国储蓄**工作。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银行经***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办法,由****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银行拟订,经***批准后公布,或者由***授权****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牌**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牌**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牌**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条例由****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 *条例自1993年3月1*起施行。1980年5月28*****银行发布的《****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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