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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8-03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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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定授予**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评定授予**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批转 1992年8月6***部发布)

      《******国**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指示,拟定*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警察。凡不具有**警察*质的单位和不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部门(包括**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林业部门的**机构)、****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保障和业务工作的**警察;各级****、*****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警察;已决定调离**警察工作服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不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机构及其人员,待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治安秩序工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警察**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谦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部**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之*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部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衔。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同意后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林业**局机关),****部机关,*****局、**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厅机关、****厅机关和**局、**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位的**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的**警察。

      第三批:**部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中属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最高*****规定。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完成。

      四、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警察职务等级的基*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

      (二)严肃整顿**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工作不称职的**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合格的调出**警察队伍。

      (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警衔中起表率作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职**警察由*部主客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警察主管部门鉴定;其余的**警察,由所在单位**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部主管部门**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部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审批。

      (六)首次授予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由***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

      首次评定授予**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的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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