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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自己的钱怎么处理,结婚婚前的钱怎么处理

栏目:生活资讯时间:2022-10-22 14:17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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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年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同*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上的婚姻。

      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什么情况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法定无效婚姻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当事人还可以因其他原因上诉无效婚姻吗?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有《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外的三种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已经登记的婚姻,向****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的;(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撤诉吗?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确认无效婚姻案件申请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无效婚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吗?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夫妻一方或双方*亡,还能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吗?

      可以,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亡后,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第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双方为被告。如果配偶一方*亡,**的配偶是被告。

      父母是否可以不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谈婚论嫁能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利用婚姻索取财物。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关系?

      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因受胁迫结婚;二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一方未能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起一年内提出请求。103010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你没有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威胁方法,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说的“胁迫”。

      如果是因为胁迫而和别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必须是被胁迫的结婚对象*人。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因胁迫解除婚姻的,只能是被胁迫方的婚姻一方。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吗?

      是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05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强制行为终止之*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注: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知道或答复撤销原因之*或恢复人身自由之*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说,一年期是固定期限,不能因其他因素而延长、扣除或重新计算。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一,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般理解为“根*没有结婚”。此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重置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达成一致,**会*着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做出判决。第三,不影响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法律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仍然适用。

      女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收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 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 一方*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涉。

      ● 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何为“家事**权”?

      家事**权,是指夫妻相互**处理*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常家事**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须是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

      ● “***”“通*”“**”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处理范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 子女可以*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 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 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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