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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修订【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30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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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法最新修订【全文】

      ******国***法最新修订【全文】

      (2005年4月27*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与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的**,保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的**,促进***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法所称***,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是*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的中坚力量,是**的公*。

      第三条 ***的义务、权利和**,适用*法。

      法律对***中**成员的产生、任免、**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制度坚持*******,坚持以*****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特色****思想为指导,贯彻****初级阶段的基*路线,贯彻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部原则。

      第五条 ***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的**,坚持**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实行分类**,提高**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综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综合**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工作。

      第二章 ***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国宪法,拥护*******和****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

      (二)忠于国家,**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全心全意为**服务,接受****;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质、特点和**需要,划分为综合**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需要单独**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类***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级序列,根据*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机关***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的**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担任的**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或者职级。

      ***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警察、消防**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的录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除应当具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应当发布招考**。招考**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应当具备的基*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

      公示期满,**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的考核应当按照**权限,全面考核***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

      第三十七条 非**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出现空缺且*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推荐或者**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团结,**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记二等*、记一等*、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或者***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或者***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的思想**、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常****制度。

      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和国家的**、**、**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

      (三)挑拨、****关系,参加****活动或者组织、利用**活动****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人。

      第六十四条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应当进行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的培训实行登记**。

      ***参加培训的时间由***主管部门按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交流制度。

      ***可以在***和参照*法**的****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法**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法**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职务和其他工作*质特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职方式选派***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在*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人申请交流的,按照**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组织的行业**或者主管部门担任**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人有*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工资包括基*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的福利待遇。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起三十*内予以审批,其中对**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起九十*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担任**职务的***,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职务的***,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职务。

      **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在*期、产假、哺*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按照**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被辞退的***,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可以**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对涉及*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起三十*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起十五*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起三十*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的申诉案件。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起六十*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 ***认为机关及其**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较强的职位和辅助*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任***可以参照***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起六十*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内向****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成员、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主管部门的****,违反*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所称**成员,是指机关的**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经批准参照*法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自2019年6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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